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PEV-112-竹北簡更一-2-20241113-2

字號

竹北簡更一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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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更一字第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鐘瑞錦 李康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瀚文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僅記載反訴被告高**、林**, 惟未檢附反訴被告等人之真正姓名,而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反訴被告姓名,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送達予反訴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佐,然反訴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上開事項等情,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其反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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