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CPEV-112-竹北簡更一-2-20241128-3
字號
竹北簡更一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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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鐘瑞錦 李康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瀚文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已具狀補 正,原裁定定卻以抗告人未補正駁回,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補正反訴被告之 姓名,抗告人已於同年11月6日具狀補正反訴被告姓名,此有民事陳報狀可參,惟本院因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未有收狀紀錄,因此於113年11月13日裁定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惟抗告人既已補正,則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即屬有理由,自應依法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抗告人雖有補正,惟依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 登記謄本所記載,並未見原告所載反訴被告溫麗真之姓名,請抗告人確認其補正反訴被告溫麗真是否正確?又或者有承受訴訟之事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