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PEV-112-竹北簡-436-20250213-2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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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楊葉冬梅 被上 訴 人 楊文佐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