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PEV-112-竹北簡-808-20250226-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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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許家瑋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張振泰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宜依民法第796條之2準用同 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為價購或償金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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