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PEV-112-竹北簡-808-20250226-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08號 原 告 許家瑋 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淑玲 被 告 張振泰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宜依民法第796條之2準用同 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為價購或償金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