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PEV-112-竹東簡-12-20241230-2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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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進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跟在 張明娟 張進森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昌仁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沈宜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閔翔律師(即被繼承人蔡安松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晨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兩造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蕭泓志為原告張跟在、張明娟及張進森承當訴訟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繫屬後,與原告張跟在、 張明娟及張進森協議新竹縣竹東鎮資源段第909-1、909-3、909-4、909-5、909-6、909-7、909-8、1202-11地號土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原告已協議將上開土地均由聲請人單獨繼承等情,業據提出上開土地鵬本為證,則聲請人聲請代原告承當訴訟,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