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PEV-112-竹東簡-157-20241211-2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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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家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彭春蘭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50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於113年11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70元(計算式:213平方公尺【70平方公尺+160平方公尺-1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元=19,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倘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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