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PEV-113-竹北保險小-1-20241112-2
字號
竹北保險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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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保險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淑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訴訟代理人 鄧雅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