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PEV-113-竹北勞簡-17-20241108-1
字號
竹北勞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程紹鍾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可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元,該通知併隨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即繳款單各1份於113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新臺幣1,0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