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PEV-113-竹北原小-3-20241008-1
字號
竹北原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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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原小字第3號 原 告 周佳慧 被 告 梁晏維 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本院 分別於民國113年9月11日、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被告梁晏維自民國112 年1月22日起、被告陳靜自民國112年1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2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梁晏維將自訴外人溫少榆處取 得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交由被告陳靜使用,被告陳靜再於110 年9月6日透過臉書帳號暱稱為「晏維」、LINE暱稱「LinSinU」 與原告聯繫,佯稱願出售精品包包等語,並以上開手機門號取信 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0年9月10日匯款新臺幣(下同) 2萬元至指定帳戶等情,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堪認被告陳靜、梁 晏維確有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之共同侵權行為事實,且被告 2人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2人對原 告所受之損害,自應共同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