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之徵收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PEV-113-竹北司他-7-20250115-2
字號
竹北司他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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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司他字第7號 原 告 鄧珮娟 被 告 吉祥食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偉即翁瑞騏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徵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翁瑞騏」之記載,應予 更正為「翁嘉偉即翁瑞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