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PEV-113-竹北司簡聲-20-20241024-1
字號
竹北司簡聲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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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許添棟 相 對 人 鄒浩源 鄒能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鄒浩源、鄒能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 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業 經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67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本件訴訟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以下同)2,210元,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足憑,是相對人鄒浩源、鄒能源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2,210元,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