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PEV-113-竹北小聲-2-20241023-1
字號
竹北小聲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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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素媚 相 對 人 黃薏彤 楊金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12、413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原告在法庭上有不實言論而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聲請人並非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亦非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