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PEV-113-竹北小調-1265-20241011-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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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姚帛池 相 對 人 賴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依不當得利請求相對人 返還新臺幣10萬元。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大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