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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4
案號
CPEV-113-竹北小調-1296-20241204-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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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沐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思嘉 相 對 人 陳秋雪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室內設計委託合約書第12條約定:「因 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得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3頁),是以,雙方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見竹北小調卷第17至19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