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PEV-113-竹北小調-1580-20250122-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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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代 理 人 黃正中 複代理人 謝維宗 相 對 人 曾文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片語■(更生清算),雖主張:其 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云云。惟查:■列舉式■,有__在卷足憑,堪認債務人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片語■(更生清算)之聲請既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子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郁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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