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PEV-113-竹北小調-1752-20241223-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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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陳易萍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妙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聲請人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