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PEV-113-竹北小-109-20250123-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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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0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嘉訓 鄭伊靜 被 告 廖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77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以:被告並無過失,且被告並未追撞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 等語置辯,惟經本院勘驗系爭車輛前後行車紀錄器畫面(置於本 院卷證物存置袋內)結果,可認被告駕駛之車輛右前車頭確有撞 擊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車尾,且被告顯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未與 前車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等事實甚明,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 本院卷第215至218頁),被告之侵權行為已堪認定。從而,原告 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