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PEV-113-竹北小-290-20241227-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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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290號 原 告 吳昌圳 被 告 徐婕芸即戴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自小客車,於 民國112年8月17日20時9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號白金科技公司停車場內倒車時,適訴外人鄧小燕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直行要出停車場,因被告未注意車後狀況而發生碰撞,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因此受有車損共新臺幣(下同)18,130元(含零件費用10,988元、鈑金費用2,212元、塗裝費用4,93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1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方面:我打倒車檔時有注意後方確實沒車,直到車尾碰 到對方車輛駕駛座車門才發現雙方發生碰撞,下車後我問鄧小燕有沒有看到我的車,鄧小燕說她在撿手機。我認為原告提供了2次估價單,金額不一樣,且是隔年的2月及5月(應為3月之誤)才製作,我要怎麼知道原告是否在這期間有再與別人的車發生擦撞,且原告的修車費應該要加計折舊,當初我跟鄧小燕說好互不求償,但如果原告要向我求償,我也要就我的車損向原告求償,主張抵銷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於倒車時碰撞原告所有系爭 車輛,此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並與證人鄧小燕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證稱之內容相符(見本院卷第67-69頁),應屬可採。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1條之2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除需證明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就所主張之賠償責任之範圍、項目、金額等節,亦應由主張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如原告未能舉證,即不能認原告該部分之主張為有理由。 (三)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附之桃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豐 服務廠330081號估價單,其列印時間為113年3月21日(見本院卷第11頁),距離雙方車輛發生碰撞之時間112年8月17日已超過半年,於此期間是否有其他事故、擦撞或其他造成車輛損傷之情事發生,實無從得知,是原告所提上開估價單是否足以證明其上所載之車損係由被告所造成,已有可疑;而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調取本件事故處理卷宗,該分局回覆因本件事故非屬道路範圍之交通事故,不適用交通事故處理規範,故未有製作筆錄、調查報告表及照片等相關資料,此有該分局113年4月17日竹縣湖警交字第113300495號函內容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是本院亦無從依警方現場處理事故之資料獲得原告當時車輛受損情形之資料。又原告於寄給被告之起訴狀繕本中所附估價單為桃竹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新豐服務廠320018號估價單,列印日期為113年2月7日,金額為8,020元(見本院卷第47頁),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提出質疑,原告解釋應以113年3月21日之估價單始為正確,113年2月7日之估價單為第二件事故所造成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可知原告所主張系爭車輛在113年3月21日估驗本件車損前,確實有發生其他交通事故,是原告所提證據無法證明系爭車輛於113年3月21日估價單上所載車損為被告所造成。則原告所主張,尚乏證據支持,其請求礙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求被告給付18,1 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