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PEV-113-竹北小-389-20241108-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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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89號 原 告 覃木春即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覃惄蓉即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覃惄英即曾秀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徐妮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之被繼承人曾秀美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 字第144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