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PEV-113-竹北小-391-20241004-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9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宏武 被 告 林春即艾美服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