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PEV-113-竹北小-395-20250214-3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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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林家溱 被 上訴人 黃月雲 李奇陽 榮豐煤氣商行司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同年月18日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