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PEV-113-竹北小-432-20241113-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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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2號 原 告 張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所有人」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 戶所有人」,然經本院發函向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調取該帳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迄未見復。而依原告提出之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擷圖(本院卷第13頁),其上所載收款對象之銀行代碼808應為玉山商業銀行,再經本院發函向玉山商業銀行調取該帳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已經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復在卷(本院卷第35至37頁),經本院通知原告聲請閱卷後,原告雖於113年9月25日閱卷,然迄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