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PEV-113-竹北小-432-20241129-2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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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2號 原 告 張宏傑 被 告 李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里區○○里○○0○0號4樓之1 0,有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民國113年8月28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100876號函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5至37頁,本院限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