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PEV-113-竹北小-433-20241105-2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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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3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田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8447」之記載,應 更正為「新臺幣844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