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31
案號
CPEV-113-竹北小-437-20241031-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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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3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奕恩 被 告 陳彥存 籍設新竹縣○○鎮○○路0號(新竹○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