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PEV-113-竹北小-461-20241121-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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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 告 王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肆拾柒元,並應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除判決違背法令外,不得上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