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PEV-113-竹北小-476-20241129-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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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76號 原 告 蕭瑞鞍 被 告 鄭浩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竹簡附 民字第11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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