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PEV-113-竹北小-478-20250107-2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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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4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9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