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PEV-113-竹北小-478-20250205-3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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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本院竹北簡易庭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6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9至63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