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PEV-113-竹北小-527-20241122-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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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2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胡書誠 杜泉燊 被 告 潘澔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8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