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PEV-113-竹北小-528-20241106-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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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2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 理 人 張廷圭 被 告 李國瑋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李國瑋未於言詞辯論到場,經原告 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被告在監執行,本院認仍有再次送達之必 要,以維被告之訴訟權利,而不適合為一造辯論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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