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PEV-113-竹北小-547-20241127-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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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47號 原 告 李秀美 被 告 洪清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7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代收之簡訊驗證碼提供予 詐欺集團使用,使該等成員得以上開門號向橘子支行動支付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綁定橘子支付帳戶之電子支付服務後向原告詐取財 物,致原告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9,730元至橘子支付帳戶內 ,堪認被告確有幫助該詐欺集團詐取原告財物之共同侵權行為事 實,且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 對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侵權行為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73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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