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PEV-113-竹北小-560-20241115-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6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慈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住所或居 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函調本件事故 資料卷宗附卷,並通知原告前來閱卷後,原告迄未補正被告住所或居所。是本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子龍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