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PEV-113-竹北小-563-20241127-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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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朱佑庭 陳慶順 余日進 被 告 潘昆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 北簡易庭以113年度北小字第27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 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9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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