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PEV-113-竹北小-566-20241225-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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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鄭雅娥 被 告 蔡麗月即方慶上之繼承人 方琪斌即方慶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麗月、方琪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方慶上所得遺產範圍內, 給付原告新臺幣20,26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蔡麗月、方琪斌於繼承被繼承人 方慶上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彭富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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