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PEV-113-竹北小-590-20241129-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90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余欣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仟伍佰貳拾捌元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仟壹佰 零陸元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