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00-20250123-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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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林啟仁 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訴訟代理人 林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本件事故係因被告駕車倒車不慎而肇事云云,惟被告僅 係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籍所有人,且為公司法人 ,並非自然人,無從為駕駛車輛之行為,又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 證據資料,亦無從證明實際駕駛上開車輛者為何人,與被告公司 間有何關係,自難逕認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致系爭 車輛毀損。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4,66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