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25-20241209-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竹北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智相 對 人 莊喻安 公司址)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25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12 月9 日上午9 時47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0法庭公 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10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及歷次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 詳如起訴狀) 並有所附與原告陳述相符之   證據一至證據九為證,被告經合法送達,未到庭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陳述及證據,斟酌本案全卷卷證資料及辯論意旨,   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