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35-20250214-2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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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3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徐郁傑 被 告 張瑞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之 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 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前揭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茲由本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