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43-20250123-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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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4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陳定康 詹皓鈞 被 告 劉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一日下午 二時十三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