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50-20241231-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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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5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林保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詠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5,3 6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詠遺產之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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