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60-20241231-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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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被 告 廖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5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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