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63-20250122-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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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書維 被 告 潘又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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