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64-20241230-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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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被 告 許凱淇 樓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6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 0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3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51,445   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350 元部分自民   國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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