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PEV-113-竹北小-664-20241230-1
字號
竹北小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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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治)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6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被 告 許凱淇 樓 上列被告113 年度竹北小字第66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5分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2 0法庭公開宣判,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麗玉 書記官 高嘉彤 通 譯 蔡依庭 法官起立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3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51,445 元部分自民國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6.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350 元部分自民 國113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嘉彤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