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PEV-113-竹北建簡調-4-20250204-1
字號
竹北建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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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建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道法自然工程行即張星宇 相 對 人 六木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亭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受相對人指示承攬施作公園泥作之工程, 相對人尚積欠合計新臺幣20萬元之工程款及賠償金未給付,乃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等語,然其起訴時,相對人六木景觀有限公司登記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桃園市龍潭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聲請人亦未說明本院有管轄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