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PEV-113-竹北救-7-20241021-1

字號

竹北救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正榮 代 理 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宇均 林鼎宸 陳上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現於○○○○,經濟拮据,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桃園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439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閱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