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PEV-113-竹北簡聲-26-20241030-1

字號

竹北簡聲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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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羅正軒 相 對 人 張立玹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發 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苟聲請人未能提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所為執行有所異議, 業經另行具狀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裁定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03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5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迄未補正,而由本院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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