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PEV-113-竹北簡調-527-20241001-1
字號
竹北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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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鄭揚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明確記載被告姓名等資料, 是原告起訴顯有不合程式之情形,故原告自應補正提出所述被告「LAI SIN GUAN之繼承人」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並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含查明有無拋棄繼承情形),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具準備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