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PEV-113-竹北簡調-528-20241015-1
字號
竹北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范揚琪即范揚琦 代 理 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相 對 人 魏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