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人不存在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PEV-113-竹北簡調-581-20241121-1

字號

竹北簡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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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姵婕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永騰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 戶所有人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弄0號二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人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帳戶所有人間匯入新台幣1萬元款項之債權不存在,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查詢該帳戶為被告陳永騰所有,而被告陳永騰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00鄰○○路○段00巷0弄0號二樓處,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戶籍資料之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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